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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公民民族成份变更服务指南
责任编辑:  文章来源: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发布时间:2024-12-13 09:16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为更好的规范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工作,国家民委、公安部于2015年6月16日联合发布《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7日,江苏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江苏省公安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民宗规[2016]1号),通知对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和说明。现就我市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管理工作有关情况做以下说明:

一、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变更和管理工作严格按照《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民族事务部门负责公民民族成份的变更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登记和民族成份纠错工作。
三、公民民族成份在户籍管理过程中被错报、误登的,公安部门按照纠错程序予以更正。
四、违规确认或者更改的公民民族成份,由公安部门按照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调查处理意见书予以更正。
五、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办理权限下放到各区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
六、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办理流程。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江苏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相关内容,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2、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对变更申请提出审批意见,对于10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审批意见的,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出具《关于变更公民民族成份告知书》。
3、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县级民族事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江苏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上签字,盖单位公章,向申请人出具《关于变更公民民族成份证明信》,并及时将《江苏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审批结果抄送给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
4、申请人持《关于变更公民民族成份证明信》及相关材料,60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5、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依据《关于变更公民民族成份证明信》,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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