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网站

南京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当前位置:首页 > 2019年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 > 宗教事务条例释义

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 ·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责任编辑:  文章来源:国家宗教局  发布时间:2023-11-08 11:21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原文

对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释义

本条是关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本条的规定,对宗教事务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不能未经行政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需要指出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除特定情形外,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因此,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除特定情形外,宗教事务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等应当继续执行。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