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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释义 · 第七章 宗教财产 第五十三条
责任编辑: 文章来源:国家宗教局 发布时间:2023-11-08 10:45 阅读次数:显示稿件总访问量
原文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禁止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以宗教名义进行商业宣传。
释义
本条是关于遏制宗教商业化的规定。
关于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不得享有任何与宗教活动场所有关的财产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非营利组织……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宗教活动场所是非营利性组织,非营利性组织的性质要求其财产及其收益不得用于分配,捐资人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目的是为了满足信教公民集体宗教活动需要,而不是为了取得经济回报。为保证宗教活动场所的非营利性,条例明确,捐资修建宗教活动场所,捐资行为完成后,捐资人即丧失了对捐资财产的财产权利,即不享有该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权、使用权,不得从该宗教活动场所获得经济收益。
苏公网安备 32010502010247号